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

沖之島礁與"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"的決議(上)

日本從很久很久以前就一直將沖之鳥礁定位成"島",

並宣稱擁有該處200海哩的專屬經濟海域(EEZ),

其他國家包括中共、韓國、台灣對此原本也並無太大關注,

直到2008年11月日本向"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"(簡稱CLCS)

提出擴大大陸棚(大陸架)範圍的申請,大陸棚簡單來說就是國土在海面下的延伸,

日本提出申請的範圍包括7個海域共74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棚。

(圖)紫色區塊為日本申請擴大的大陸棚範圍

此舉才使得沖之鳥礁是否是島嶼的問題浮出水面,

礁無法做為大陸棚,也沒有200海哩的專屬經濟海域,只有島才可以,

中共跟韓國認為沖之島礁只是一個礁岩,

並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(UNCLOS)第121條第3項關於島嶼定義的規定,

因此中共以及韓國分別向CLCS提出意見,CLCS召開許多次會議討論後,

直到2012年最後一次的會議,都只有認可與沖之鳥礁無關的4個區域,

與沖之島有關的KPR區域始終沒有同意。

(圖)紫色區塊為CLCS同意的範圍 黃色區塊為因沖之鳥定位爭議所以未同意的範圍


(圖)日本申請的範圍與CLCS同意的範圍比較


CLCS除了沒有同意與沖之鳥礁定位爭議有關的KPR區域以外,

其他ODR、MIT與OGP區域同意的範圍跟原本日本申請的範圍相比也有所縮水。

結果出爐後,中共跟韓國都認為因為沖之鳥是礁不是島,

所以日本擴張大陸棚至沖之島以南失敗,

而CLCS也認為沖之鳥的定位有爭議,所以並未同意日本與沖之鳥相關區塊的申請,

而且CLCS的職責只負責大陸棚的問題,並沒有定義沖之鳥是島還是礁的職權,

只有日本自己沒來由的自HIGH解讀為聯合國認可沖之鳥是島,

並且以此對外宣稱沖之鳥經過聯合國認可是島嶼。

(新聞)韓國朝鮮日報當年的報導


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-島嶼的定義

1.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。

2.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,島嶼的領海、毗連區、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
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。

3.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,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。



沖之鳥礁並不符合UNCLOS第121條島嶼的定義

沖之鳥礁的天然原貌並無法供人類居住,所以違反121條第3項,

所以原始的沖之鳥只是礁而不是島,

不過日本利用人造島的方式將他越蓋越大,所以現在有可能可以供人類居住,

不過人工的島嶼並不符合121條第1項,島嶼必須是自然形成的才符合,

填礁造島屬於人造島,人造島並不符合天然島嶼的定義,

當然也無法享有200海哩經濟海域。

參考

(PDF)高聖惕教授_論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對日本提案之決定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